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第二章分类管理第六条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实行分类管理,(二)对不符合登记编号条件的活动场所实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档、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管理,第三章场所登记编号第八条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登记编号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村(社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登记编号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后,第九条申请登记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第十条《安徽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申请表》和《安徽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证》由安徽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统一印制,第四章民主管理组织第十一条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实行民主管理,第十三条民主管理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团结和教育参加本场所民间信仰活动的信众热爱祖国,(三)组织开展本场所的民间信仰活动,第五章管理制度第十五条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应结合实际建立必要的人员、财务、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第六章活动管理第十六条民间信仰活动实行报备制度,第七章建设管理第二十一条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原则上不再新建,第九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宗教事务部门负责行政监管,第二十七条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监督管理遵循依法管理、分类管理、属地管理、重在基层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