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县发改局是政府投资项目的行政管理部门,县发改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第九条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发改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审批,工程类项目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报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审查委员会审查后,项目建设单位须根据县发改局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第六章项目建设管理第二十条县发改局为县人民政府授权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监管、调度的项目管理机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与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事项的单位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第七章资金管理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建立单独台账,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第三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对概算管理履行主要责任,第三十五条项目建设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投资概算总投资规模超过可研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10%或者建设单位、建设地点、规模和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县发改局提交项目调整投资计划报告书,项目建设单位向县发改局提交项目调整投资计划报告书,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和项目预算评审、结算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