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驻区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昆明经开区(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进一步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昆经开〔2023〕22号)文件精神,现将组织申报施鼓励市场主体倍增政策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1.经开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营主体倍增领导小组认定的在辖区内的集群注册托管机构、招商平台、招商联络点等平台在2023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新引进企业100户以上(含100户),依法缴纳税款且无税收违法行为、无欠税、未发生非正常走逃失联的、一年期后正常经营的,2.2023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对符合申请“个转企”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依法缴纳税款且无税收违法行为、无欠税、未发生非正常走逃失联的、一年期后正常经营的“个转企”完成企业,二、申报时间(一)申报时间为2024年7月26日(星期五)—8月9日(星期五),三、申报材料要求(1)昆明经开区鼓励市场主体倍增奖励资金申请表,(3)新引进企业认定申请表(明细表),四、其他要求(一)辖区内的集群注册托管机构、招商平台、招商联络点等平台有义务对新引进主体进行开办企业、办理税务、银行开户等环节进行全程帮助,不得收取市场主体在企业开办环节任何费用,如有市场主体反映在企业开办环节中出现收费现象,(三)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四)本次鼓励市场主体倍增政策兑现完毕后,《昆明经开区(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进一步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昆经开〔2023〕22号)第十三条鼓励市场主体倍增政策自动废止,附件:申报材料电子版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202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