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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24年促进生活服务业发展项目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 | 2024-07-31
二、支持条件和标准1.同一项目已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或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3.项目申报单位资金支付及发票开具时间在2023年1月1日至提交申报材料之日期间,且审定实际投资额不低于审定计划投资总额(符合支持方向的合同投资总额)的70%(连锁企业新建直营连锁药店、农村便民商业网点改造提升项目除外),三、申报材料1.项目申报书(附件2),2.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附件3),6.申报支持方向(一)、(三)的企业提交连锁企业门店明细表(附件4),7.同一项目未获得过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或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证明资料(附件5),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隶属关系将申报材料报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由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填报《促进生活服务业发展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附件6)、《促进生活服务业发展项目初审表》(附件7)后,3.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分别于2024年9月30日、11月30日前分批汇总上报,评审通过后会同相关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履行验收程序,五、工作要求1.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2024年11月30日,3.各初审单位应积极组织项目申报,4.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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