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委会各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合作区执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2024年8月15日第2/2024号财政局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制定目的为配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建设,规范合作区天使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天使投资基金)的管理和运作,第四条天使投资基金管理人适用条件天使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应当具有种子期、初创期项目投资管理经验,第五条申请企业适用条件申请天使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紧紧围绕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的主线,且企业承诺若在获得天使投资基金投资后五年内迁出合作区或澳门特区,包括但不限于符合融资轮次不超过三轮或者天使投资基金投资决策时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五年或者企业在所处行业中发展较为初期条件的企业,基金管理人采取不同的内部审核方式:(一)领投或者单独投资的项目:基金管理人负责开展尽职调查,(二)跟投项目: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纳主要投资方的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方案,第九条投资限制天使投资基金投资企业后所持股权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百分之三十,天使投资基金对被投企业的单次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第十条监督管理天使投资基金可以对被投企业生产经营提出建议和监督意见,(五)满足对被投企业的投资协议所约定的其他退出条件,第十四条报告机制天使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年度向合作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报送天使投资基金运行情况报告,第2/2023号财政局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