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促进自治区文物保护和城乡建设及重大建设工程实施协调发展,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工作实际,经过与相关单位、专家多次讨论,形成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建设考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8月20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通过电子邮箱方式将意见发送至:wangfeng1911@126.com,邮件主题请注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建设考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12号自治区文物局515室(830001),请在信封上注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建设考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建设考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