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六条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热力专项规划,热交换站、燃气锅炉、电锅炉及至热用户间的二次供热管网等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供热企业或政府建设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改造更换并承担相应费用,第十六条供热企业应按规定设置明显的热力设施安全保护标志,热用户应及时通知供热企业,第二十一条新增热用户应向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后,供热企业方可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应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用热合同,第二十四条供热企业应按照规定设置热用户测温点,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供热企业、热用户一同参加,第二十九条热用户改变用热面积、新增供热设施或者热用户发生变更的,第三十条热用户应履行供用热合同,第三十一条热用户应配合供热企业开展热力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室温检测等工作,第三十二条热用户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用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技术标准,办理停热的热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前向供热单位缴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