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省工信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智能制造评估评价工作的通知》(辽工信明电〔2024〕1号)要求,现组织开展2024年智能制造能力评估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评价标准依据国家标准《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39116-2020),二、开展评估评价请各县(市)区、开发区组织本地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评尽评,其他企业积极参与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与诊断工作,每年组织企业开展自评估2次,同一企业相邻两次自评估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三、加强宣传推广请各县(市)区、开发区加强《“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解读宣传,积极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国家标准宣贯,有步骤地引导企业开展贯标应用,四、有关工作要求1.各县(市)区、开发区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组织本地区规上工业企业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2.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建立工作推进机制,要求确定一名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工作管理员,组织推进智能制造能力评估评价工作五、联系方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人:刘同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