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税务局,自治区社保中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持续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全力促发展保民生,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区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降低用工成本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均为0.5%,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二、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稳定就业岗位(一)适用范围和条件,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的申领条件、返还标准参照中小微企业标准执行,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领技能提升补贴,通过大数据比对,能精准筛查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通过信息系统、短信、书面等多种方式推送信息,经其确认后发放稳岗返还资金;对未及时确认的企业,主动联系提醒其按规定确认,对无法精准筛查是否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主动联系提醒其依法申请稳岗返还资金,要将稳岗返还资金发放到符合条件企业的对公账户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方协议账户,无对公账户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方协议账户及其他企业账户的参保单位(以下称无账户参保单位),符合条件的,经无账户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稳岗返还资金经公示后,可发放到无账户参保单位提供的其他合法合规银行账户,六、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申领稳岗返还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一)适用范围:经营行为符合《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等相关文件的劳务派遣单位,(二)经办模式:加强数据比对,指导和提醒劳务派遣单位主动申领,(三)资金分配:根据人员性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指导劳务派遣单位做好资金分配,(四)需提交材料:劳务派遣单位须提供人员名单,标明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自有员工;同时需提供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资金分配协议;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需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不存在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等规定的情形,资金使用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使用范围,(五)资金使用监管:各地要主动向劳务派遣单位精准推送和解读政策,指导其与用人单位加强沟通,做好主动申请和使用资金,避免出现截滞留问题,严肃查处劳务派遣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拨付稳岗返还资金的行为,要求其退回未使用和拨付的部分,并取消其下一年度申领稳岗返还资金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