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科技局研究修订了《滨海新区区级孵化机构培育办法》,附件:滨海新区区级孵化机构培育办法滨海新区科技局2023年5月26日附件:滨海新区区级孵化机构培育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滨海新区孵化机构梯度培育高质量发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孵化机构包括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第二章区级众创空间第四条申请区级众创空间培育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在滨海新区实际注册,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第三章区级孵化器第六条申请区级孵化器培育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在滨海新区实际注册,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工作人员,第四章飞地孵化器第九条鼓励我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进驻科技创新资源聚集地,各开发区内区级孵化机构培育工作由各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培育名单内各孵化机构纳入区级培育体系,第十四条若孵化机构同时满足区级众创空间和区级孵化器培育条件,可同时申报区级众创空间和区级孵化器培育资格,第十五条区科技局每年对已纳入区级培育体系的孵化机构择优推荐申报市级资格,注册地在各开发区的孵化机构经所属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培育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