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力引进金融机构总部(一)新设立或区外新引进的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三)新设立或区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设立的资金业务专营机构,三、鼓励设立金融分支机构(一)新设立或区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除银行、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二)对新设立或区外新引进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委托的机构备案登记的各类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区内购买自用办公用房300平方米(含)以上,(三)对新设立或区外新引进的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及公司制投资基金自依法设立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含)以上、年度净利润首次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且业务发展良好的,(二)对新设立或区外新引进的地方金融企业在区内购买自用办公用房500平方米(含)以上,(三)新设立或区外新引进的地方金融企业自依法设立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含)以上、年度净利润首次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且业务发展良好的,(三)上述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自依法设立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除新设立或区外新引进的及仍在享受原政策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对新设立或区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在享受完毕本政策运营奖励后,(二)对符合本政策的新设立和区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享受的落户奖励和运营奖励可用于企业运营发展、高层管理人才、团队奖励和支持乡村振兴、扶贫捐助等,对年度净利润超过2000万元(含)的金融机构和企业,按照新招引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优质企业自依法设立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净利润的1%或第一个统计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3%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