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基金架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出资比例:政府投资基金对单个子基金认缴出资金额占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金额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百分之四十(天使投资基金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原则上最高不超过按照政府投资基金对子基金最终实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二点五/每年,必须在政府投资基金实缴出资前取得私募投资基金相关登记备案资质),2.投资项目股权退出比例不高于百分之八十且已退出的部分投资本金和对应收益不低于全部投资本金百分之一百二十,对于归属于合作区执委会的本金、投资收益和利息,第十九条子基金退出政府投资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一般在子基金存续期满后,按与其他出资方同股同权方式,不得承诺最低收益,第二十六条子基金管理人出资比例子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对政府投资基金参投的子基金合计出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一,第三十三条子基金投资收益分配子基金投资收益分配原则上采取整体“先回本后分利”方式,直至政府投资基金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剩余的投资收益再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补充协议)等约定的方式予以分配,子基金投资收益如果按具体项目进行收益分配的,子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其获取的收益分成在分配时按一定比例(最低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留存在子基金,待确保其他出资人收回全部出资后再进行实际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