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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2024-08-06
为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逐步完善地市、自治区、国家级绿色工厂梯度培育机制,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研究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以下简称“自治区”)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工作,包括绿色工厂的培育、创建和动态管理等,绿色工厂梯度培育是指从以下两个维度建立培育机制:纵向形成国家、自治区、地市三级联动的培育机制;横向形成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带动园区内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创建绿色工厂的培育机制,第五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区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征集发布自治区层面绿色工厂名单,推荐申报国家层面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名单(以下简称绿色制造名单);各地市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绿色工厂培育工作,征集发布地市层面绿色工厂名单,申报地市、自治区、国家层面绿色工厂,开展绿色制造名单动态管理,均须通过管理平台提交资料,第二章培育要求第七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积极稳妥推动本地区绿色工厂培育,制定培育计划,建立培育库,第十条县(区)、地市两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本细则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将本地区具有代表性和引领性的企业按要求推荐至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申报自治区层面绿色工厂原则上应先纳入地市层面绿色工厂名单,第十一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各地推荐的绿色工厂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第四章动态管理第十四条对绿色工厂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国家绿色制造名单和自治区绿色工厂应在每年3月20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填报动态管理表(附件3),上报上一年度绿色制造关键指标情况,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后将本地区动态管理情况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变更情况在发布年度名单时予以公告,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相关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存在所举报问题的,视情节轻重要求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绿色工厂名单企业按要求从绿色工厂名单移出、第三方评价机构在管理平台中进行通报,三年内不予采信其所出具的评价结果,第五章配套机制第十八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联合有关部门,对认定公布的绿色工厂企业,在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政府采购、试点示范、金融服务、品牌宣传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持续提升绿色工厂建设水平,鼓励绿色工厂编制绿色低碳发展报告,积极申请“企业绿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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