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4年6月14日广东省合作银行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我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范与合作银行开展合作,指合作银行具体经办社保业务的营业网点和提供自助金融服务的便民网点,第四条社保经办机构与合作银行开展经办社保业务合作的(下称“社银合作”),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社保经办机构与合作银行开展合作的申请与管理等事项,社保经办机构与银行新开展经办社保业务合作的,社保经办机构与合作银行签署社保业务经办合作协议,应当在协议中约定合作网点提供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格式的社保业务宣传手册、办事指南及业务表单,各岗位人员主要职责如下:(一)管理岗:负责与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工作协调及管理合作网点的经办社保业务工作,应当在协议中约定合作银行按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社保业务经办规程和省集中式人社一体化系统操作手册在规定时限内规范经办社保业务,应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岗位权限管理实施办法》和《广东省合作银行经办社会保险业务指导目录》要求,社保经办机构定期对合作银行工作人员账户的使用情况和权限进行检查,合作银行经办社保业务的自助服务终端,社保经办机构会同合作银行组织合作网点工作人员参加上岗前社保业务培训考核,第三十二条社保经办机构应会同合作银行建立合作经办社保业务应急预案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社保经办机构审查小组应对合作银行经办社保业务开展日常监督、暗访检查和每年专项检查等监督检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