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瓮安县民政局关于征求《瓮安县殡葬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瓮安县人民政府 | 2024-08-12
附件:瓮安县殡葬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联系电话:0854-2769616邮箱:395787410@qq.com瓮安县民政局2024年8月12日瓮安县殡葬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火化和骨灰安葬管理第三章遗体处理第四章丧葬活动管理第五章殡葬设施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殡葬管理、殡葬服务以及办理丧葬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县民政局是本县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第二章火化和骨灰安葬管理第七条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死亡后一律到县殡仪馆实行火化,火化后骨灰安葬到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农村公益性公墓或瓮安城市公益性公墓,(三)经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凭县民政局出具的殡葬改革证明(火化证、墓位证)或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的方能领取丧葬、抚恤等补助费,第三章遗体处理第十三条县行政区域内公民死亡后,第十五条接运、火化正常死亡遗体,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未按规定火化,若所在单位及乡镇、街道办事处或殡葬管理部门工作不力,由县民政局会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由县民政局会同公安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予以制止,未经县民政局批准从事殡葬经营性服务的,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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