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泉州市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现对《泉州市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联系电话:22579361邮箱:22579361@163.com附件:《泉州市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泉州市科学技术局2024年8月7日泉州市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管理规定(修订)一、为规范泉州市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二、本规定所称泉州市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由市科技创新专项中统筹设立的用于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的专项经费,三、专项经费统筹用于经选认的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工作站建设工作经费、正向激励工作经费,牵头承担的补助项目经费、参与建设的星创天地和科技特派员创业培训中心、科技特派员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经费,3.组织和指导市、县(市、区)科技部门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2.组织专家对补助项目和星创天地、科技特派员创业培训中心、科技特派员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进行评审,(二)县(市、区)科技部门职责1.负责对属地内符合条件的科技特派员及其牵头承担的项目、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七、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1.对经认定的市级个人科技特派员,将推进科技特派员工作纳入县(市、区)乡村振兴、人才工作实绩考核,主要用于补充县(市、区)科技管理公共经费、补充县(市、区)推进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补助科技特派员工作成效突出的企业或科技特派员,优秀、良好分别给予2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项目经费补助,十、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统一拨付到科技特派员服务单位报销,服务单位应在考核期向县(市、区)科技部门提交科技服务费报销材料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