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改善小乡干部的生活待遇,根据《中共金山区委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金山区农村干部养老生活补贴的意见>的通知》(金委发〔2003〕155号)、《关于调整农村干部养老生活补贴的通知》(金委组〔2008〕156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24年1月1日起,本区小乡干部基本生活补贴在原有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50元,二、调整基本生活补贴所需费用由原资金支付渠道列支,三、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金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