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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 | 2024-02-28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2024年2月28日宁波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市委市政府推进新时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精神和决策部署,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第四条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发改委及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发改委与各行业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提出各自分管领域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和到期政策评估,各区(县、市)及功能区服务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职责:负责按要求做好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初审,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第七条加快会展业提升1.对在我市中心城区专业会展场馆新办展期不少于3天且未获取市本级其它相关财政资金的市场化展会补助标准:贸易类展会达到8000平米的补助32万元,在补助期内按届给予2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分别一次性给予每家最高20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就高不重复),6.专业服务业(包括法律、会计、资产评估和税务等)和高端服务业政策项目申报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以上规定执行,2.市发改委每年对专项资金组织开展绩效评价,2.各区(县、市)及功能区服务业、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政策原文下载:宁波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pdf政策解读:图解解读|《宁波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政策图解:图解政策|《宁波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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