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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2024-08-12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广州市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以下“文化文物单位”均指纳入试点的单位)第三条文化文物单位要坚持保护为先,鼓励文化文物单位充分利用文化文物资源开发兼具艺术性、实用性、适应现代生活需要、符合市场消费需求的文化创意产品和特色文化服务(统称“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第五条鼓励文化文物单位与文化创意相关机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职业院校、重点文旅企业等开展合作,各单位可采取自主研发、授权开发、联名开发、委托经营等方式开展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对用于对外授权合作开发文化创意产品的知识产权,第七条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取得的收入,其他类型事业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所取得的收入按财政及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做好文化文物单位文创产品开发绩效评估工作,按照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在绩效工资分配时对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设计、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倾斜,第十一条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企业,建立试点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评估机制,第十三条各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文化文物单位文创产品开发指导和监督,各文化文物单位要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收入分配等纳入本单位重大决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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