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管理以及考核验收,第三条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进行管理,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进行管理,第四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市级试点示范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管理及考核验收,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示范项目的组织申报和日常管理,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领域或本辖区管理的单位,第九条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试点示范项目加强日常管理,试点示范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试点示范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终止申请,第十四条市级试点示范项目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承担标准化试点示范任务的企业(牵头单位)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的奖补资金,终止实施、撤销以及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试点示范项目,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撤销该试点示范项目,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将不接受该单位申报承担标准制修订和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一)试点示范项目实施弄虚作假的,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