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2024年8月5日珠海市促进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珠海市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发展环境,单个企业每年新药研发相关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医疗器械相关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第六条支持企业纳入国家药械产品集中带量采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第三章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第九条对生物医药与健康领域通过重组(新建)考核评估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市科技创新局负责)第十条对获得生物医药与健康领域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第十一条支持生物医药与健康领域新型研发机构面向我市企业开展研发与公共技术服务,(市科技创新局负责)第四章完善产业发展环境第十二条对获评为广东省生物医药领域特色产业园的园区运营机构,支持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企业备案,鼓励使用生物医药企业创新药品和创新医疗器械,(市医疗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创新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民政局负责)第十五条支持医疗机构开展临床研究,(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第十六条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与生物医药企业加强联动,(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第十八条支持生物医药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工具扩展海外市场,支持生物医药领域企业引育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具有产业转化潜力的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出台支持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的相关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