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对《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甬市监标〔2021〕201号)进行了修订,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波市财政局2024年7月5日0_甬市监标﹝2024﹞166号.pdf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积极参与标准研制,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市财政局负责协同市市场监管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第六条对符合条件的标准化建设项目按照下列标准予以补助:(一)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标准、省和市地方标准的,在落户年度分别给予不高于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补助,第二年度起结合年度绩效考核情况给予不高于6万元的补助,农业、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其他领域分档给予不高于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主持的标准化项目获“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按《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23〕31号)第二十一条执行,其中标准制(修)订、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标准创新贡献奖、“浙江标准”、标准创新型企业等的完成时间按批准机关文件发布的时间为准,标准制(修)订、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申请单位应当在标准立项、批准筹建之日起30日内将立项或批筹文件复印件提交至所在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予以登记,申请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及市市场监管局下发的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第十条补助资金审核及下达程序包括:(一)初审: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的标准化补助申请工作,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主持制(修)订国际标准项目清单为准,政策解读:关于《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视频解读:《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解读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