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8日南宁市教学成果等次评定办法第一条为褒奖在教学实践、改革、研究中取得教学成果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和南宁市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探索的重大成果,第三条南宁市教学成果等次评定包括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教育两类,单位申报南宁市教学成果,第八条南宁市教学成果等次的评定,第九条南宁市教学成果等次的评定由南宁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第十条南宁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评定前成立南宁市教学成果等次评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基础教育类、中等职业教育类南宁市教学成果等次评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研究决定南宁市教学成果等次评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十五条领导小组对评委会提出的参评教学成果与评定等次建议进行审定,南宁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信息严格保密,第十七条南宁市教学成果等次每2年评定1次,第十八条获得南宁市教学成果等次的单位和个人名单,第二十条南宁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将南宁市教学成果择优向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参加自治区级教学成果等次评定,第二十一条南宁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南宁市教学成果的推广交流工作,第二十三条在南宁市教学成果等次评定工作中发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