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符合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认定条件的法人企业所实施的具体项目,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申请重点项目认定的市场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外商投资企业(含中外合资)1.依法登记注册,长沙以外的A类地区不低于7000万元,B、C类地区不低于5000万元,自项目开工之日起3年内投资资金到位率不低于90%,2.农业类①项目投资总额达到限额2000万元以上,自项目开工之日起3年内投资资金到位率不低于90%,其中①②⑤类项目投资额长沙地区不低于3000万元或等值外币,长沙以外的A类地区不低于2000万元或等值外币,B、C类地区不低于1000万元或等值外币,③类项目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或等值外币,④类项目投资额不低于5亿元或等值外币,⑥类项目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或等值外币,自项目启动之日起2年内投资资金到位率不低于90%,第三章申报程序第七条符合本办法项目的实施主体企业可向所在县市区或园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