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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鹤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鹤山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07-30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鹤山市财政局2024年7月30日鹤山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全市标准化战略工作,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团体、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团体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研制和省、国家、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技术标准研制”是指主导和协助制定、修订团体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工作和承担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标准化科研工作,承担广东省、全国、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年会、学术研讨会等工作和承担省、市标准化重大活动项目等工作,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技术标准研制及科研项目资助额度:(一)每主导制定一项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六)主导修订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上述对应主导制定标准资助额度的60%,协助修订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上述对应协助制定标准资助额度的60%,第十条标准化活动组织、管理项目资助额度:(一)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的单位,(五)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单位,(七)对牵头承办市、省、国家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我市省级实施标准化战略试点(示范区)的承担单位,第十四条每年在专项资金中安排不超过2万元用于资助标准化技术人才培训,第二十一条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进行审查的费用在每年的专项资金中列支,第二十四条市标准化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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