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机构按规定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的,应当用自有资金投资,对投资原创性引领性科技创新的创业投资机构,(三)发挥政府出资的创业投资基金作用,底层资产风险因子适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相关要求,鼓励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发行公司债券和债务融资工具,支持资产管理机构开发与创业投资相适应的长期投资产品,提供并完善股权投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和资产服务信托等综合化金融服务,(七)扩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直接股权投资试点范围,充分发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重组等方面的专业优势,鼓励推出更多股债混合型创业投资基金产品,落实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等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引导和规范我国创业投资机构有序开展境外投资,五、健全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十四)拓宽创业投资退出渠道,畅通外币创业投资基金退出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