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靖远县国家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靖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1月8日附件靖远县国家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国家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县国家生态功能区建设和保护实际,第二条县财政局负责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的审核、管理和监督检查,生态功能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在编制下年度预算时将需要实施的生态功能区建设项目报县财政局审核后纳入财政预算,第三条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坚持以下原则:(一)集中财力,我县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重点是用于功能区自然生态保护项目及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等支出,我县安排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项目资金比例不得低于转移支付总额的60%,第五条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的补助内容主要是:(一)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第六条享受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相关单位应当切实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第七条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实行项目申报制,生态功能区建设各相关单位,县财政局、县环保局根据功能区建设和保护相关规定,第九条县财政局根据审定后的项目实施计划和方案编制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补助计划,生态补偿项目资金由县财政直接拨入项目实施单位,第十五条靖远县生态功能区项目建设资金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2〕30号)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