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浙江省绿色(低碳)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二)本实施细则所称绿色制造名单单位是指入选国家或浙江省绿色(低碳)工厂、工业园区和供应链管理企业等绿色制造名单的有关单位,各设区市开展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培育及遴选工作可参考本实施细则执行,横向形成绿色(低碳)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带动园区内、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创建绿色(低碳)工厂的培育机制,(六)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省级绿色制造名单培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各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制造名单的培育、管理和推荐工作,二、培育要求(八)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积极稳妥推动本地区企业、工业园区开展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引导和支持培育对象对照绿色(低碳)工厂、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相关标准要求,(十三)各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引导支持企业、园区开展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创建绿色(低碳)工厂、工业园区和供应链管理企业,将具有代表性和引领性的省级、国家级绿色制造推荐名单和申报材料分别通过“浙企智造在线”和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各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实时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所在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或园区提交的变更说明进行复核确认,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在发布年度省级名单和上报国家级推荐名单时予以公告和变更,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适时公布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工作的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