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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及持续深化第一批改革试点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 2022-04-24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组织开展第二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及持续深化第一批改革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及注销工作体系,制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和注销工作规范,三、试点工作任务(一)第二批改革试点单位工作任务,1.建立完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体系,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组织开展核准工作,(二)持续深化第一批改革试点单位工作任务,在建立完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体系、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切实加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管、加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支撑等第二批改革试点单位工作任务基础上,建立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销工作体系并组织实施,申报条件为:1.对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工作目标明确,(二)持续深化第一批改革试点申报条件,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第一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验收情况的通报》(国知办函保字〔2022〕356号),省级知识产权局可申请持续深化第一批改革试点工作,五、申报程序申报主体按照要求编写并提交“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申报书”(附件1)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方案”(附件2),附件:1.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申报书2.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方案(提纲)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22年4月22日(联系人及电话:知识产权保护司赵孟婕王琛010—6208341362086894传真:010—62083171邮箱:pgi@cnip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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