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使用、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管理相关工作,第八条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审核工作,第九条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专项资金预算和项目发展计划,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十一条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自主申报、竞争选择、部门审核、上报批准等程序确定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第十三条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申报项目的审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投资预算、绩效目标、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审查,第十九条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应当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评价办法应当包括绩效目标、评价标准、组织管理、工作程序等内容,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负责指导业务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绩效评价,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财政部门应当对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进行管理,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总结、分析、反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条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