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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港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泰高征安补告〔2024〕16号)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人民政府 | 2024-07-19
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成片开发建设用地地块(春兰路西侧、向阳河南侧地块)位于凤凰街道双河社区十组、十一组、十二组、十三组、社区集体,二、土地现状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拟征收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单位:公顷地块名称被征(用)地村组总面积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农用地小计耕地地块01凤凰街道振兴社区六组0.92810.92810.928100凤凰街道振兴社区七组0.00290.00290.002900凤凰街道双河社区十组1.56631.22391.15150.34240凤凰街道双河社区十一组8.06706.69225.47241.37480凤凰街道双河社区十二组7.40416.26235.66921.14180凤凰街道双河社区十三组5.42664.95833.41650.46830凤凰街道双河社区集体0.49390.45590.02670.03800合计23.888920.523616.66733.36530三、征收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四、补偿方式与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高港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泰高政规〔2024〕1号)的规定执行,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六、其他事项1、本公告在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高港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自2024年7月19日至2024年8月17日,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年8月17日)提出,并明示是否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7月19日至2024年8月17日,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高港区人民政府202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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