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组织体系第六条区科技项目组织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克拉玛依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区科技项目推荐单位(以下简称“推荐单位”)、区科技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区科技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五类,(三)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区科技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推荐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申报区科技项目的审查、推荐、资金预算审核等工作,第九条承担单位指在克拉玛依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克拉玛依区以外的事业单位性质的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承担对外开放区科技项目),向区科技局和推荐单位报告区科技项目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等,协助区科技局处理区科技项目申请、立项、调整、延期和验收等决定的异议,区科技局根据《克拉玛依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对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专业机构、评审专家等相关责任主体建立诚信档案,第十八条区科技项目的资金管理按照《克拉玛依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区科技局应撤销立项:(一)承担单位在区科技项目申请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请材料,(二)承担单位不能按期签订区科技项目任务合同书,(五)承担单位不接受区科技局的监督检查,承担单位因故不能按期完成区科技项目需申请延期的,第七章验收管理第三十四条承担单位应在区科技项目任务合同书到期前3个月通过项目管理平台在线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材料,第三十五条申请区科技项目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区科技项目验收申请,第三十九条承担单位应按照《克拉玛依市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对区科技项目验收材料进行整理、立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