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第八条承担市级储备粮储存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市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由市发改委(市粮食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数量提出建议,由市发改委(市粮食局)和市农发行下达承储企业具体实施,第十三条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价格由市发改委(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执行国家仓储标准、技术规范及市级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其储存的市级储备粮由市发改委(市粮食局)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由市发改委(市粮食局)下达,第三十三条市发改委(市粮食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第三十六条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补贴标准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粮食局)依据本地区物价水平和储粮成本,监督检查第四十条市发改委(市粮食局)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第四十三条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分别对储备粮的数量、利息费用补贴使用情况、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会同市发改委(市粮食局)对市级储备粮价格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二)确定不具备承储条件的企业承储市级储备粮,不及时、足额拨付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与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