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桂政发〔2012〕42号)文件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1个月后,可向当地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申请拨付建安劳保费基本部分,我市市本级及各县级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对2001年至2019年的建安劳保费专户进行了全面梳理,发现有部分施工企业仍未向项目所在地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申请核退建安劳保费基本部分,为贯彻自治区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业企业纾困解难有关部署安排,根据项目属地管理原则,请尚未办理建安劳保费基本部分核退手续的施工单位(详见附件1)尽快到项目所在地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提交核退申请资料,我市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统一按“5+1”(项)规定接收申请核退材料(详情请联系项目所在地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联系人),附件:防城港市建安劳保费基本部分未核退项目一栏表防城港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公室2024年6月24日文件下载:附件防城港市建安劳保费基本部分未核退项目一栏表.xls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