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县发改委(粮储局)负责县政府储备的行政管理,由县发改委(粮储局)及时、足额据实拨付给承储企业,由县发改委(粮储局)会同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给承储企业,由县发改委(粮储局)报经县政府同意后会同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发展银行组织存储企业实施,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将县政府储备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县发改委(粮储局)应与承储县政府储备的企业签订合同,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县政府储备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承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告县发改委(粮储局),第二十五条县政府储备的入库成本由县发改委(粮储局)会同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发展银行核定,第二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县政府储备的储存管理情况,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规章的情况,第三十四条县发改委(粮储局)、县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第三十七条承储企业对县监察机关、发改委(粮储局)、财政局、审计局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第三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对县政府储备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县发改委(粮储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县农业发展银行不依法履行县政府储备管理和监管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