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对优先发展产业用地的工业项目,第二章税费政策第五条入驻县域内的招商引资企业,由项目承办部门牵头,由项目承办部门牵头,由项目承办部门单位帮助企业办理项目立项、选址、环评等审批手续,为项目落地建设提供政策服务保障,第十条对入驻县域内的企业实行“保姆式”服务,第四章激励机制第十三条工业项目经核实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含1亿元)以上或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旅游、教育科研、仓储物流、商贸服务及现代农业项目,对引进2亿元以上项目奖励5万元,1亿元以上项目奖励4万元,5000万元以上项目奖励3万元,2000万以上项目奖励2万元,1000万元以上项目奖励1万元,第十七条已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第十八条优惠政策兑现和奖励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