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海南省科技条件平台专项和经费管理,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海南省科技条件平台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包括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省研发支撑平台、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等,第四条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平台专项的主管部门,第六条省研发支撑平台包括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研究院)、省重点实验室、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省院士创新平台等,第七条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包括省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平台、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省科技资源库(馆)和科学数据中心等,省重点实验室、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省院士创新平台、省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平台、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省科技资源库(馆)和科学数据中心采取评审认定的方式,省科技厅可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开展年度考核和周期评估,(二)无故不接受省科技厅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审计和考核,“一事一议”支持方式适用于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研究院)等,后补助适用于省重点实验室、省科技资源库(馆)和科学数据中心、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以及增设的新平台类型等,第二十五条各类平台经费支持标准:(一)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研究院),(五)省院士创新平台、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省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平台的经费支持标准,由省科技厅按照本办法第五章规定进行验收与考核后确定支持方式和额度,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相关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