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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绵阳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绵阳市人民政府 | 2024-07-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弃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运输)的有效期为一年,第十七条经许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第二十三条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本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有效期不超过一年,不得收纳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以及许可规定之外的建筑垃圾,不得消纳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等建筑垃圾以外的其他废弃物;(四)建立规范完整的台账,不得允许无运输许可的车辆进场装卸建筑垃圾,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的,附件2关于《绵阳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的说明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要求,二、起草依据起草《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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