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省省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省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省农发行可以对轮换计划进行调整,由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省直属粮库、代储企业自主决定轮换数量和频率,由省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省农发行制定,由省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省农发行向其下达收储计划,由省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省农发行制定,第十八条省直属粮库、代储企业储存省级储备粮,第二十一条省直属粮库、代储企业储存省级储备粮,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省直属粮库、代储企业做好省级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省直属粮库、代储企业发现省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征求省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提出,由省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制定,第三十六条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省直属粮库、代储企业对省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省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省农发行违反本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