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跨国公司在江苏设立地区总部(含事业部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含事业部功能性机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人员出境入境、工作许可及居留、子女教育、跨境结算及投融资、贸易物流、税务服务等便利化政策以及资金支持,第三章认定条件第六条申报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申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申报企业管理或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及分支机构不少于6家(其中至少有1家为独立法人企业且至少有1家住所或营业场所在江苏省以外地区),(三)申报企业管理或被授权管理及服务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及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1家为独立法人企业且至少有1家住所或营业场所在江苏省以外地区),第四章便利化措施第八条出入境及居留(一)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邀请入境从事紧急商务、未持有来华签证的外籍人员,(四)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引进并推荐的外籍高级经营管理、专业技术人才,(三)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可以申请加入我省生物医药试点企业和物品“白名单”,(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投资者符合条件的,第五章资金支持第十四条对本政策实施后新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包含跨国公司事业部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第十五条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在享受资金支持期间必须持续满足相关认定条件,共同做好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管理和服务工作,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提供便利化服务,省商务厅负责全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认定工作,第二十五条申报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企业在申请落实相关政策的全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