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有关单位:为促进江门市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海关2024年6月18日江门市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江门市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是指管理单位将科研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第十条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统筹管理和协调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协调推进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四)组织开展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考核评价工作,第十一条江门海关按规定对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辖区内管理单位开展科研仪器设备共享工作,第十三条管理单位是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考核评价工作,第十七条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管理单位可以委托专业机构为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供专业服务,第十八条管理单位提供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组织实施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考核评价工作,第二十四条利用我市财政资金或国有资本购置符合开放共享要求的科研仪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