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号:富阳应急罚决〔2024〕第000124-1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孙某某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徐亮执法部门:杭州市富阳区应急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24年5月29日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孙某某于2024年5月7日在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工业园区7号路附近实施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未设有标志明显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通过浙里办、支付宝等APP的公共支付功能办理缴款,或者携带《行政处罚决定书》至中信银行杭州富阳支行办理缴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