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河道砂石资源开采管理,我县境内的河道采砂由县人民政府在河道规划可采区范围内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出让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砂石资源依法实行统一开采管理的须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河道整治、航道整治和清淤疏浚及其他涉砂活动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依规确定项目实施单位,第四条县人民政府负责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采(运)砂船舶(车辆)、船舶集中停靠点、砂石码头的监督管理工作,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分局、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实行公开出让或政府统一开采管理的,由县人民政府编制疏浚砂石综合利用方案,省管、市管河道疏浚砂石综合利用方案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县管河道疏浚砂石综合利用方案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采取招标、挂牌方式出让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的,采取拍卖方式出让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的,河道整治、航道整治和清淤疏浚建设单位应将河道砂石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的10%作为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