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从事市级储备冻猪肉管理、监督、承储、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九条承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冻猪肉入储、加工、更新轮换及动用工作,第十三条储备冻猪肉承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向承储单位下达冻猪肉储备变更计划,第十八条市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冻猪肉入储计划与承储单位签订合同,第十九条承储单位根据冻猪肉入储计划向市粮食和储备局提供相关台账和采购证明,第二十条承储单位应按时落实冻猪肉入储计划,承储单位应及时将冻猪肉入储计划执行情况报市粮食和储备局,第二十四条承储单位不得擅自动用储备冻猪肉,第七章轮换管理第二十八条承储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储备冻猪肉轮换,第三十三条承储单位应及时落实储备冻猪肉动用计划,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冻猪肉动用计划,第三十四条储备冻猪肉承储企业执行动用任务后,第四十二条市粮食和储备局每年应对承储企业执行储备计划情况开展日常检查,第四十三条承储企业对市粮食和储备局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