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景宁畲族自治县“惠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景宁畲族自治县惠明茶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2024年3月12日景宁畲族自治县“惠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惠明茶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第二章“惠明”商标的使用条件第五条申请使用商标的产品须满足以下条件:(一)种植在景宁畲族自治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三)产品质量应满足DB3311/T241《地理标志产品惠明茶》或T/CTSS13《惠明茶》的要求,第六条申请使用商标的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营业执照,第三章“惠明”商标的申请程序第八条申请主体须向协会递交以下材料,申请主体应与协会办理以下事项:(一)签订《惠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第四章“惠明”商标的使用第十四条“惠明”商标标识须印制在包装的显著位置,第十五条使用商标的产品包装须粘贴由协会统一设计印制的防伪标识,第五章“惠明”商标被许可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七条商标被许可主体的权利:(一)在其产品或包装上使用惠明商标,第十八条商标被许可主体的义务:(一)维护惠明茶声誉,(二)接受相关部门和协会对商标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和产品抽检,(三)安排专人负责惠明商标防伪标识和产品包装的保管、使用工作,第六章“惠明”商标的管理第十九条协会对商标承担以下管理职责:(一)负责《“惠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二)组织、监督按规定使用惠明茶品牌标识,第七章“惠明”商标的退出机制第二十二条商标使用主体在合同有效期内退出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