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靖江市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当前稳外资稳外贸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靖政发〔2020〕70号)以及我市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市财政局起草了《靖江市支持外资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靖江市支持外资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靖江市财政局2024年6月24日附件靖江市支持外资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靖江市支持外资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靖江市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当前稳外资稳外贸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靖政发〔2020〕70号)以及我市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专项资金使用的单位负责外资、外贸稳定增长项目的具体实施,(四)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商务局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五)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三)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项目开展监督检查、绩效管理以及项目资金清算等工作,第十三条商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市级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第十八条市级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编制、管理情况和绩效等实施跟踪监督,第十九条市级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结果和财政监督结果的应用,在3年内不采信其对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绩效管理等有关工作出具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