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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池州市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06-16
规范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行为,依法对中介机构及中介从业人员的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实施行业监督管理,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三)本办法所称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中介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中介从业人员”),代表中介机构为委托人提供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的个人,二、服务规范(一)中介机构及中介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开展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三)中介从业人员应按以下规范提供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1.应当核对委托人身份信息,3.与办理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业务无关或法定材料清单、申请表单中未列明的信息和材料不要求委托人提供,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明示中介机构和中介从业人员身份,(四)中介机构及中介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提供虚假信息、资料,三、信息确认(一)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归集中介机构及中介从业人员相关信息,对中介机构、中介从业人员办理的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业务进行动态评价,(二)市场监管部门对评价良好的中介从业人员给予相应的激励措施,市场监管部门视情形采取下列监管措施:1.完成信用修复前对该机构从业人员提交的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业务申请启动审慎审查,(八)未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中介机构市场经营主体登记的中介服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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