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合规、规范运作,且累计担保额不得超过其出资额(享有的净资产低于其出资额的,(四)具有清偿债务能力,(三)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资产,超股比担保额应由被担保企业其他股东或第三方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四)指导省属企业完善担保风险防范措施,细化审核流程,(三)将年度担保计划纳入预算管理体系,(四)建立担保业务台账,须提供本企业以下有关文件资料:(一)担保申请书,(二)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四)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证(表)复印件;(五)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3年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六)企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时除提供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资料外,(五)省国资委要求的其他资料,未经法律审核和风险评估,第十八条省属企业应建立跟踪和监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