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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2024〕12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 2024-06-21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住建局:为提高我省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奖补资金政策实施和资金使用质效,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修订了《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6月21日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奖补资金管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是指按照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节能改造相关技术要求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第五条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负责管理,负责项目建设、组织实施、绩效管理、监督管理及工程验收等工作,第九条项目申报及审核程序(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年度奖补资金项目申报通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下年度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建设工作要求以及有关审核或评审结果、绩效评价等情况,应会同住建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示范项目工程建设进度、超低能耗建筑标准等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奖补资金,市(地)、县(市)住建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奖补资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各市(地)、县(市)住建部门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取消其示范项目资格并追回已拨付奖补资金,市(地)、县(市)住建部门应及时将示范项目变更情况书面告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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