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责全省交易场所开展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审批、监督管理和统计监测等工作,第四条交易场所负责组织和管理经批准的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活动,第八条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责交易业务许可审批并出具批准文件,第十六条交易场所申请材料应当由所在县、市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辅导后,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依法注销业务许可并予以公告,交易场所被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注销交易业务许可的,按照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登记结算规则、交易服务机构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交易资金存管、信息披露管理等,第四十五条各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第四十六条各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对交易场所的现场检查,市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于检查完成后及时向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报送检查报告等材料,第四十七条各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交易场所的非现场监管,应在当日内及时向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报告:(一)交易信息系统中断,第五十三条交易场所向各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报送的资料信息应确保真实、准确、客观、完整,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相关业务。